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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汽车维修业户与托修方所发生的汽车维修质量纠纷。
    2、天津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负责市内六区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工作,各区县汽车维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工作。
    3、申请调解应提供下列资料:
    ⑴、申请调解方(当事单位或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⑵、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
    ⑶、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的书面报告;
    ⑷、汽车维修合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它必要的资料;
    4、申请调解方提供以上资料后,应如实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
    5、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意见。
同意受理的,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十日内转送另一当事方。另一当事方同意调解的,应在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书所涉及的内容写出书面答辩材料,并做好参加调解的准备.另一当事方不同意调解的应及时表明态度,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则按不予受理的程序处理。
汽车维修主管部门不同意受理调解的,应在自接到申请书或另一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答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
    6、超出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范围的案件汽车维修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电话:24326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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